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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18

当事人信息

原告逄某某,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电业局物业中心司机。

委托代理人王贵祥,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露,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于贵彬,黑龙江哈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露,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贵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逄某某诉称:逄某某、张某某均是再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执。张某某对逄某某不管不问,经常骂逄某某,感情已破裂。请求:1、判令解除逄某某、张某某婚姻关系;2、婚前财产个人归个人,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张某某辩称:张某某对逄某某倾尽所有,提供无微不至的照顾,付出极大,二人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根据逄某某、张某某当庭陈述和辩解及对逄某某、张某某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逄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照顾,夫妻就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故逄某某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逄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新明

裁判日期

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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