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哈西律师事务所网站!
公告:黑龙江哈西律师事务所是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16号金爵万象三期一号楼2305    咨询热线:0451-57617878
经典案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18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普宁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云台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霞,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力,黑龙江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天,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理人项阳,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系项阳母亲。

委托代理人于贵彬,黑龙江哈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尔滨市普宁医院(以下简称普宁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云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力,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项阳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贵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普宁医院系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医院内分为行政区域和医疗区域。医疗区域为封闭管理区域,以院墙、门禁与行政区域及外界隔离,但本案事发时因施工原因有部分区域临时用铁皮围墙隔挡。2015年4月24日,经李云天提议,其与同学程浩东、肖克、柴晓龙骑自行车从普宁医院的侧门进入到医院的行政区域,后李云天等人将自行车停在前述的铁皮围墙外,从铁皮围墙的缺口钻入到医院医疗区域的小花园内玩耍。此时该院工作人员胡大军恰好路过此处,便呵斥李云天等人离开,李云天等人见状便奔铁皮围墙的缺口跑出。在此过程中,李云天不慎跌倒,致右胫腓骨骨折。李云天受伤后到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61日,共支出医疗费48099.93元。经松北区人民法院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云天构成八级伤残;伤后护理期限为90日,伤后前4周2人护理,余1人护理;二次手术期限1人护理14日;继续******费用(二次取骨折处钢板)约1.2万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其损伤营养期限为伤后80日。李云天支出鉴定费及邮寄费2730元。李云天及其父母均系农村居民,其受伤期间由其父母护理。

李云天诉称:2015年4月24日,李云天与同学程浩东、肖克、柴晓龙进入到普宁医院的小花园内玩耍时,被该院工作人员胡大军驱赶。胡大军使用棍棒击打肖克背部,使李云天受到惊吓,慌不择路,被石块绊倒,致李云天右小腿骨折。李云天受伤后到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61日,支出医疗费53264.64元。经司法鉴定:李云天构成八级伤残;伤后护理期限为90日,伤后前4周2人护理,余1人护理;二次手术期限1人护理14日。继续******费用(二次取骨折处钢板)约1.2万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其损伤营养期限为伤后80日。李云天有武术特长,屡次获奖,因此次受伤遭受了重大精神打击。现李云天诉至松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普宁医院赔偿其医疗费48099.93元、护理费11933.40元(3500元/月÷30日×28日2500元/月÷30日×28日2500元/月÷30日×62日2500元/月÷30日×14日)、交通费183元、后续******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100元/日×61日)、营养费8000元(100元/日×80日)、残疾赔偿金62718元(按2014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10453元/年×20年×30%)、鉴定费及邮寄费27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81764.33元。

被上诉人辩称

普宁医院辩称:对于李云天的受伤,普宁医院没有过错,过错在于李云天本人及其监护人,所以哈尔滨市不宁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普宁医院系******精神病人的医院,实行封闭式管理,李云天等人在未经普宁医院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破坏铁皮墙的方式进入封闭管理区;二、普宁医院的工作人员发现李云天等人进入病区,出于善意和安全考虑,喊话让李云天等人离开,并没有其他过激行为;三、李云天已是年满14周岁的初中生,对社会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知道自己进入精神病医院是不对的;四、李云天的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监管义务。

原审判决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云天的损害结果系其在奔跑离开普宁医院医疗区域过程中不慎摔伤所致,该单位工作人员胡大军出于安全考虑呵斥其离开并无过错;但普宁医院作为一家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应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应尤其进行重点防范;本案事发时,普宁医院侧门无人看管,致使李云天等无关人员得以顺利进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铁皮围墙也没有进行严控,致使李云天等人又从铁皮围墙的缺口处进入医疗区域,因此对于李云天的受伤结果,普宁医院存在安全管理疏忽的过失。而李云天在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在明知普宁医院系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不允许外人进入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跌倒摔伤,其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明显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李云天自负70%的赔偿责任,由普宁医院负担30%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故普宁医院应赔偿李云天医疗费、护理费、后续******费、鉴定费、邮寄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关于李云天主张的医疗费数额48099.93元、后续******费数额12000元、鉴定费数额2700元、邮寄费数额30元,有证据佐证,予以确认;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6100元、营养费数额8000元、伤残赔偿金数额62718元,有证据佐证且符合法定标准,予以确认;其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标准依据不足,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并按照2014年度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25816元的标准计算确认,数额为9336.19元(25816元/年÷365日×28日×2人25816元/年÷365日×62日25816元/年÷365日×14日);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30000元过高,结合李云天的伤情、伤残等级及年龄等因素,酌情调整为6000元;其主张的交通费183元,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交通费实际发生,不予支持;上述经确认的李云天各项损失数额共计154984.12元(48099.93元12000元2700元30元6100元8000元62718元9336.19元6000元),应由普宁医院负担46495.24元(154984.12元×30%)。关于李云天主张的要求普宁医院赔偿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李云天自身负有主要过错,故不予支持。关于普宁医院提出的普宁医院对李云天的受伤结果没有过错”的抗辩,因普宁医院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疏漏,其对李云天的受伤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判决:一、普宁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云天46495.24元;二、驳回李云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李云天已预付),由普宁医院负担357元,由李云天负担1078元,普宁医院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普宁医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胡大军没有采取过激方式,只是语言上要求立刻离开,但当时没有看到李云天在场,李云天明知有错心虚才匆忙逃离,而且是不计后果跨越鱼池才导致受伤。普宁医院在李云天受伤问题上没有任何过错。李云天明知普宁医院是精神病******专科医院,普宁医院的患者******区域是全封闭的,不允许无关人员擅自进入。普宁医院设有电子门禁、保卫科天天巡逻,施工地搭建的临时围墙都使用的是坚固的铁皮,本案事发当天早上铁皮围墙依然完好,是李云天等人强行破坏铁皮院墙进入内院全封闭区域,普宁医院及时发现后要求其离开,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云天原审所有诉讼请求,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李云天辩称:胡大军并不是保卫科工作人员,并不是专业的安保人员,在普宁医院存在严重的安全保障疏忽且没有设立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由非专业工作人员采取威胁性措施处置,导致胡大军与未成年学******生肢体冲突,普宁医院存在严重的过失,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普宁医院侧门无人看管,施工工地搭建的铁皮围墙处普宁医院工作人员为通行便利,故意留存较大通行口,在通行口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李云天的受伤与普宁医院管理失职、非专业安保人员处置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普宁医院承担责任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普宁医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巡逻记录一份。拟证明普宁医院尽到了管理义务,在管理上没有任何疏忽,李云天等人是强行破坏铁皮院墙进入到******区域。

李云天质证认为:该证据记录人员没有到庭作证,对真实性无法核实,并且此份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对这份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为:该份记录系普宁医院工作人员自行制作的证据,李云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仅记录各项设施完好,三个孩子从工地围栏处有一块扒开的口子穿进来”,无法证明李云天强行破坏围栏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普宁医院对李云天所受伤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宁医院作为一家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其******区为全封闭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入内,故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要高于一般的公共活动场合,而本案事发时,该单位侧门无人看管,施工工地搭建的铁皮围墙存有较大缺口,李云天等无关人员得以顺利进入,并在胡大军呵斥离开时因匆忙逃离受到伤害,普宁医院对此存在安全管理疏忽。普宁医院虽主张事发当日早巡逻并未发现围墙缺口,该缺口为李云天等人破坏铁皮围墙强行进入******区域,但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普宁医院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普宁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云龙

代理审判员端木繁辉

代理审判员尹红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梦薇

上一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
下一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

黑龙江哈西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451-57617878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16号金爵万象三期                    一 号楼2305

邮箱:haxilawyer2018@163.com

邮编:150088


官方微信

我们的服务优势:

一对一问题解答
专业化办案风格
个性化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0451-57617878

黑ICP备18008274号-1

版权所有:黑龙江哈西律师事务所

工信部网址:http://www.beian.miit.gov.cn